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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22-01-07

            第一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组建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和《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他们是促进会的主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支撑作用。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是促进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促进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是促进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促进会开展活动、承办促进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条 凡科技及三农领域的单位、部门或关心支持乡村振兴的工作者群体,根据发展需要,均可以申请组建分支机构或设立代表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程序和组成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按照促进会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报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促进会正式行文成立,方可开展活动。

              第六条 设立批准程序: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材料提交至促进会办公室,由促进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事宜。在三个月内提交秘书长办公会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收到直接受理件或报批件后一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申请书》;

              (二)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四)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提供的配套资金证明和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八条 分支机构委员由专业上有声誉,学风正派,热心促进会工作并有能力和时间参加促进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4人,负责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由促进会任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促进会的组成部分,名称前必须冠以促进会名称;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设立独立财务账户,所有财务由促进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各机构公章由促进会统一刻制。

            第三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权利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原则上均为独立核算,实行促进会指导,自主活动和自负盈亏。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格遵照促进会章程规定,根据本机构行业、性质、地域和工作职责自行开展相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申报促进会支持举办专项活动,得到促进会的业务指导。可报告以促进会名义主办、本机构承办专项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以接受促进会的委托,从事促进会委托或交办的事宜。

              第十七条 提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交流,合作开展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在促进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促进会的会员,会费直接交促进会。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单独收取经费,必须由促进会统一收取。促进会在各机构独自开展活动的经费中按70%比例下拨、在各机构发展会员收缴的会费中按50%比例下拨,此项费用作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按照正规财务手续报销。

            第四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义务

              第二十条 促进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行年检管理。促进会有权调研和监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促进会办公室呈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促进会对不履行义务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采取通报、取消年审直至撤销其设立资格。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从事相关的活动时,要维护促进会的形象,严禁欺骗和欺诈。所有与之相关活动的文件和音像资料应报促进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从事相关活动时,需为促进会的会员提供良好的服务进行优惠,在活动收费中尽量体现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差异,最大程度地体现促进会会员的权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建立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并报促进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该每年召开至少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投票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促进会开展相关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支持。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予以撤销或重组: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追究,予以撤销。

              (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严重违反促进会章程和规定,予以撤销。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弄虚作假的,或出现相关财务问题,予以撤销或重新组建新的领导班子。

              (四)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成立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机构影响不大、作用不明显的,经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撤销或重新组建新的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凡撤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交回公章及其它一切领用物品,不得再以原机构名称和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的名称、标志及相关资料开展活动,否则视为侵权,四川省科技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会将视情况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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